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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国债项目管理作出新规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29日

 

本报讯(记者姚仲秋 王金星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债项目的管理,严格国债资金的使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日前,集团公司根据《关于转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下发了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就项目的申报、领导机构的设定、项目的管理、资金的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及处罚细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申报要依据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项目单位要根据省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要由项目单位委托具有煤炭行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集团公司将成立国债项目领导机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国债项目的审核、筛选、统一上报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符合国债资金的使用方向。同时,国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集团公司董事长为集团公司项目的总负责人,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子公司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效能作用的发挥进行负责。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截留、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等行为,集团公司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因渎职、工程质量低劣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据悉,该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国债项目资金的单位均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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